一、對象:
凡具中華民國國籍,志願服務軍旅,具備下列資格者,得參加甄選。
(一)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、同齡之女子(以下稱未役社會青年)、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,18歲至26歲
(自民國7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)。
(二)退伍未逾5年(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)之常備兵後備役(不含後備役軍、士官),且年齡在26歲以下
(民國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)。
(三)在營常備兵年齡在26歲以下(自民國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)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考核推薦者。
二、學歷:
高中(職)含以上學校畢業,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如附表1。
三、體格基準:
(一)男性:體格須達常備役體位。
1、役齡男子:(請攜帶報名表至鄉【鎮、市、區】公所完成體位審認)
(1)已完成徵兵體檢或申請改判體位者,依戶籍所在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之體位。
(2)未曾接受徵兵體檢者,自行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(費用新台幣1,200元,以下同)結果,取得合格體檢表。
2、未達役齡男子、常備兵後備役人員:自行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,取得合格體檢表。
3、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(請攜帶報名表至鄉【鎮、市、區】公所完成體位審認):自行至附表2指定
醫院實施自費體檢,取得合格體檢表。
(二)女性:
1、一律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(新台幣1,200元)後,並取得合格體檢表。
2、身高:155公分至185公分。
3、體格指標值(BMI):17至26。
4、具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報名:
(1)女性骨盆腔(含子宮內膜、輸卵管卵巢)炎症,二、三度子宮脫位、子宮肌瘤、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。
(2)女子曾行子宮或卵巢兩側摘除手術者。
5、其餘檢查項目按照國軍「體位區分標準」常備役體位之合格基準。
(三)報考憲兵人員及國家安全局者,須符合下列基準:
1、身高:男性165至187公分,女性160至175公分。
2、體格指標值(BMI):男性18至30,女性17至24。
3、視力:兩眼配鏡含1/2散光在六屈光度(配鏡度數600度)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(色盲)。
4、無顏面傷殘(胎記、疤痕)、青蛙腿、扁平足、斷指等明顯因素,不得穿耳洞(只限男性)或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(紋身)。
(四)報考儀隊兵,須符合下列基準:
1、身高:178至195公分。
2、體格指標值(BMI):19至28。
3、無顏面傷殘(胎記、疤痕)、青蛙腿、扁平足、斷指、等明顯因素,及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(紋身)者。
(五)報考總政治作戰局、軍法司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、陸軍兩棲偵搜兵及軍樂兵人員,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(紋身)。
(六)報考軍樂兵人員另須符合男、女身高均需160公分至190公分,且無顏面傷殘(胎記、疤痕)、青蛙腿、斷指等明顯因素者。
(七)已在營服役人員符合常備役體位者,免予辦理體格檢查。
四、其它條件:
(一)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且無外國國籍。
(二)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地區來臺者,在臺灣地區須設籍滿20年以上。
(三)未判處徒刑、拘役或受感訓處分、強制戒治、觀察、勒戒、保安處分、保護處分之宣告者。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
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,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,不在此限。
(四)曾服志願士兵現役,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,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,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、解除召集
或退伍未滿三年者,一律不得報名。
(五)後備役人員,離營最後一年考績、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,且未一次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。
(六)考量孕母安全,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,甄選及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撤銷錄取資格並核予退訓,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。
(七)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辦理自費體檢;隱瞞下列情形,以自費體檢合格結果報考者,不受理其報考,或撤銷其錄取資格:
1、已接受徵兵體檢,尚未判定體位者。
2、經戶籍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「替代役體位」、「免役體位」或「體位未定者」。
3、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改判體位,尚未判定體位者。
(八)曾接受徵兵體檢之役齡男子,自費體檢結果與判定體位不同者,採認徵兵檢查委員會所判體位。但得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申請改判體位後,經改判常備役體位者,得受理報考。
(九)經發現隱瞞徵兵體檢身體痼疾或不適服役結果與所判定體位者,一律撤銷資格或退訓,已核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,依行政程序法,
撤銷其志願士兵身分。
(十)甄選報考時,考生未滿20歲者(出生日期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),須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(如附表3),未檢具或相關報名資料
缺漏者,視同資格不符,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。
(十一)在營常備兵人員及在訓新兵經單位心衛中心實施「國軍身心評量」結果傾向屬「危機處理組」或經「國軍身心狀況評量表」測驗
屬「需高度關懷群」人員一律不得報名。
(十二)在營人員及在訓新兵智力測驗未達90分者一律不得報名;且在訓新兵期末鑑測需達合格基準(體能項目須全項合格)。
(十三)曾任中華民國軍、士官(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)或警察大學、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,
以後備軍人列管之人員不得報考。已完成徵兵體檢之未役役男經戶籍所在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「替代役」、「免役」 、
「體位未定」者,或「複檢中者」與非常備役體位之補充兵後備役、替代役役畢身分資格者,不得報考,亦不得辦理自費體檢,
發現者一律撤銷資格或退訓,已核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,依行政程序法,撤銷其志願士兵身分。
(十四)役齡男子須至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兵役體位審認(常備兵後備役者除外),未辦理之考生,視同資格不符。
(十五)接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,或在營常備兵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時,應填具志願書(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),志願履行
甄選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,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書,保證志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,連帶負責賠償;
志願書及保證書一式三份,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,並由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之權責機關永久保存(常備兵後備役免接受基礎訓練者,
於入營報到時檢具)。
|